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惩戒”?教师惩戒权的“度”该怎样把握?
原创推荐 来源:网络 编辑:小蜜蜂 2019-08-01 17:01:46

  教师是这个社会上较崇高的职业之一,在当前的社会,教育部虽然已经明确的指出,教师是具有惩戒权,但是这个权利的“度”到底该如何的把握,是大家都在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随着近期的某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之间发生的事情,让人们对于教师的惩戒权又一次的被热议。到底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惩戒呢?这个“度”到底该如何的把握?

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惩戒”?教师惩戒权的“度”该怎样把握?

  有人问: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界定“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的身体使用的体罚,可表现为大屁股、打手心、拧耳朵、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形式。

  惩戒:就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旨在制止和预防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看了这两个词的解释,我们悲哀的发现,我们无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有效的“惩戒”!

  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用何种“有效”手段,来达到“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一旦惩戒手段运用不当,就会变成“体罚”!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行使教师的惩戒权了呢?

  我认为,对于教师的所谓“惩戒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密保护下,教师其实是无法独立行使“惩戒权”的!

  所以笔者建议实行分级惩戒制度。

  第一,对不同的违纪学生采取不同惩戒手段。

  可以视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惩戒方式,比如口头劝说、训诫、反思、警告、关禁闭、强制社区公益劳动、开除、强制参加工读学校等。

  第二,实施惩戒权的主体权限要明确。

  一般教师、班主任:口头劝说、训诫、反思

  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警告、关禁闭(这是国外教育经常干的事)

  校长:强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除

  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制送入工读学校

  第三,需要对青少年相关法律、教师的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不进行修法,则“惩戒权”将沦为一句空话!

  第四,还需要对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依法保护,坚决拒绝“校闹”。

  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严惩校闹行为。那么,落实教师的惩戒权必将沦为一句空话。

  马云说: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为了让学生向老师低头,而是要教育学生向规则低头!

  白岩松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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