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是教育部门赋予教师的权利,但是在度的问题上到底该如何界定。伊顿教育小编给大家摘取了一篇较新的时评文,各位可以参考一下。而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现在也是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先锋,在管理学生的时候到底应该怎样来更好的实施自己的权利。虽然赋予了教师的惩戒权利,但是想要运用好还是需要更多的量化和标准化的规定。舆论道德很厉害,但是政策法制是刚需。
严师出高徒。”在传统观念中,老师享有很高的放心,惩戒学生天经地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公众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惩戒失范学生变成了很微妙的问题。这种现状是由社会、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等多方原因共同造成的。但是作为“惩戒权”的行使者,老师较应该深思。我们既要对惩戒权保持敬畏之心,又要对学生保持仁爱之心,还要考虑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以避免惩戒权的滥用。
“惩戒是教育的刹车” 教师惩戒权需要规则与边界
(题目即观点,比喻生动形象。)
①近日,马云重回母校师范大学为首届马云乡村师范生颁奖。谈及教育时,马云表示,老师的眼界就是学生的眼界。惩戒是教育的刹车,老师没有惩戒的权力,就如同让老师去开一辆没有刹车的汽车。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是向规则低头。(由马云讲话引出教师惩戒权话题。)
②较近一段时间,围绕教师惩戒权的争论甚嚣尘上。作为公众人物的马云,用生动、鲜活的“惩戒是教育的刹车”,来表达自己对教师惩戒权的态度和立场。对那些缺乏规则意识和边界精神的学生进行需要的、适度的惩戒,犹如给失控的汽车及时地踩上刹车。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初衷,不是让教师利用身份优势和手上的权力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体罚、人格上的矮化和精神上的鞭笞,而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重要性分析。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初衷: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③伴随着社会变迁,公众对“暴力育人”的观念越来越不理解与认同。在“为了学生好”的目标的遮蔽下,少数教师对孩子们扇耳光、拳脚相向;这样的“暴力育人”,不仅给孩子们带来身体上的疼痛,还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甚至会给学生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二十年后打老师”的年轻人,以一种剑走偏锋的方式,来发泄他对“暴力育人”的不满和积怨。
④当学习成绩成为单一的评价标准,一些老师难免会变得势利起来;那些成绩好的学生得到了各种优待,那些成绩差的学生成为“眼中钉”。发生商丹高新学校的“恶语老师”事件,尽管涉事老师没有对差生进行体罚,却对她恶语相向,长期辱骂、孤立学生,对学生进行污名化,赋予学生一种不光彩的色彩。教师惩戒权一旦被滥用,就会给学生带来巨大的痛苦,是学生的一种不幸。给教师惩戒权戴上“紧箍咒”,避免教师“任性而为”,依然是一道现实的考题。(论述规范教师惩戒权的需要性。)
⑤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说,“教育需要培育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不是首先要去传授知识和技能,而要去唤醒学生的力量”。教师作为除家长之外与未成年人接触较为密切、社会互动较为频繁的群体,不仅承担着传授知识、技能的职责,也应该教育和引导学生建设健康的、丰盈的精神世界。“惩戒是教育的刹车”,对学生们的失范行为进行规训与惩罚,本质上是为了让他们重回正轨。
⑥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让教师自弹自唱、孤芳自赏;教师惩戒权也同样需要规则与边界,需要戴上“紧箍咒”。那种“我想怎样就怎样”“不管你们怎么样,反正我就这样”的自说自话,显然背离时代潮流,也不契合新型师生关系。(需要性分析。教师惩戒权需要规则与边界。)
⑦在互联网时代,教师的失范行为更容易被捕捉;“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教师,要对职业多一些敬畏,对学生多一些仁爱之心,使用惩戒权要更加审慎。毕竟,频繁刹车、任性刹车,许多时候不是汽车的问题,而是司机的问题。(照应题目,发出号召。教师应多一些敬畏,多一些仁爱,慎用惩戒权。)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杨朝清
【时代警语】
对那些缺乏规则意识和边界精神的学生进行需要的、适度的惩戒,犹如给失控的汽车及时地踩上刹车。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初衷,不是让教师利用身份优势和手上的权力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体罚、人格上的矮化和精神上的鞭笞,而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相关链接】
给教师惩戒权,还须规避惩戒过当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聚焦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增强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过去在教师惩戒方面,存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进而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7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18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既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的教育惩罚措施。特别是,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表明给教师教育惩戒权,不再是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比如,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小时候你打我,长大了我打你;学生因使用暴力手段,报复老师当年的严厉体罚,而触犯了刑法,被判刑一年半,令人唏嘘。
可见,一些教师发生惩戒过当、侵犯学生权益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反思。老师在力争学生达到品学兼优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要知道,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因教师惩戒失当,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学校及相关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换言之,给教师惩戒权,还须规避惩戒过当。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各地应借鉴青岛、广东等地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同时,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特别是,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达到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目的。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