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宁波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详细内容整理

高考 来源:网络 编辑:小新 2018-06-20 17:32:46

  宁波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已经发布,想要报考宁波工程学院的同学们快来查看2018年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简章是考生填报志愿前速看资料,提前了解学校的招生章程,有助于考生及考生家长进行志愿填报工作!伊顿教育为方便大家填报志愿,为大家整理了宁波工程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一起来看看!

2018年招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湾汽车学院)位于湾校区(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院校,2015年成为省首批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学校,2016年入选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试点建设高校,当选为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长单位,2018年承担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学校以服务区域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设置,具有特色鲜明的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学校现有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特色建设点1个,省级重点建设4个,有4个通过国际认证。学校拥有6个省学科,曾获多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五条 招生批次:省不分批次,按照考生高考总分,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报考我校的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类)。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4、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较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复读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

  8、建筑学和工业设计考生须有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和工业设计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需要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9、中外合作办学(类)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10、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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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收费标准:执行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英语类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学习英语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化学工程与工艺(绿色化工生产运行控制技术)为省四年制高职试点,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具体按照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毕业文凭 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nbut.edu.cn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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