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 来源:网络 编辑:小新 2017-07-11 17:0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公办、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工程”、“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较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招生计划(含各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好的生源集中的省(区、市)。#p#分页标题#e#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港澳台免试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较高一项加分,且较高不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省、上海市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省、上海市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我校设置1分的志愿分数级差,各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到低分按照各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级差分),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省、上海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较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次单科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直至录取额满。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省调档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为2B+,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较低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我校认可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优先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已投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作为录取依据。具体以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只招收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只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类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资格生通知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艺术类只录取经我校测试合格且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p#分页标题#e#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保障。联系电话:010-62515222、62514807,电子邮箱:zizhuban@ruc.edu.cn。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 rdzs.ruc.edu.cn,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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