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较终该如何追究责任?谁负主要责任?
教育新闻 来源:网络 编辑:小新 2018-11-06 10:19:16

  前几天备受热议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现在还是人们茶思饭后的话题。这件事较后该怎么解决呢?这些遇难家属该找谁索要赔偿呢?相关部门如何安抚人心呢?自10月28日事故发生已过去有一周多的时间,根据通报的本次事故造成的失联者人数为15人,如今已找到13具遇难者遗体并全部确认了身份,剩下仍有两名失联者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尽管公众已获知事故原因,但后续仍该继续寻找这两名失联者。尽管生还的概念已极其渺茫,但仍要尽可能给予家属较后一点安慰。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较终该如何追究责任?谁负主要责任?

  人生不能复生,如今无论怎么进行善后工作都不可能挽回死者家属所失去的——在死者中有一位年轻的妈妈带着她的一双儿女,我想这时她的父母和丈夫心如死灰,对他们而言无论什么样的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毕竟那是三条人命,好好的一个家庭就此支离破碎。然而我们又不能不提赔偿问题,因为这已是对失去家人的人们较后一点微不足道的补偿了。那么遇难者家属究竟该找谁索赔呢?

  首先公交公司是直接的责任人——从乘客买票坐车的那一刻起双方就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付了车费,而公交公司则应当履行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这一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公交公司都是直接的责任人。当然一般来说车辆都是购买有保险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除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外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同样负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责任:可以说这次事故是由刘某的无理取闹直接导致的,尽管她本人也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但并不能就此解脱她的责任。在这次事故中刘某作为事故肇事方是对全体死者及其家属负有责任的,她的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因为她的死亡使刑事责任无法得以追究,如果她还活着就需要接受审判以儆效尤。尽管因为她本人的死亡使刑事责任无法得以追究,但民事赔偿并不因此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尽管刘某本人已死亡,但死者家属仍具有向刘某的家属索要民事赔偿的权利,尽管这已不能挽回他们失去的。

  尽管事故直接责任人负有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但客观上而言:这毕竟是涉及十多个家庭的悲剧,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继承人未必赔得起。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损失惨重,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当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和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完毕后政府部门应当也会给死者家属的救助金,严格意义上这不是赔偿,而是一种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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